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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交城【2018】83号关于贫困生认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9-19 】

西交城〔2018〕83号

我校我院关于

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系(部)、中心(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陕教规范〔2017〕8号),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求及我院贫困生认定细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严格按照《我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2、对已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贫困档次,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义的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3、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需在公示并确认无异议后以系为单位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附件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及贫困生信息汇总表(附件3)、系内公示照片电子版(需包含处理投诉的地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同时报送加盖系公章的《关于贫困生认定工作的评审报告》纸质版。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2018年9月28日前完成。

附:我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细则

我校我院

2018年9月12日

我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陕教规范〔2017〕8号),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院在籍本科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合理、公开公平的基本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各系评审、学院审核相结合的认定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能

第四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各系要成立以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学工办主管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的系级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与评议。

第六条 各班要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个档次。贫困生认定比例不超过班级人数的35%。

第八条 学生本人能够证明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西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的学生;

(四)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或取消其经济困难资格。

(一)家庭投资办企业、拥有豪华楼房、小汽车的;

(二)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它奢侈品消费行为的;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消费超过当地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平时消费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协作,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 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布置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系认定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五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材料,按照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名单和贫困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六条 各系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贫困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各系认定工作组反应。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提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报学院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将最终结果通知各系认定工作组。各系认定工作组正式通知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有关个人信息资料,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及各班认定工作接受全院师生监督,发现投诉,应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院和各系每学年根据工作安排,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核实。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条 各系要及时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困难学生自愿申请退出“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各系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将及时做出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我校我院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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